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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2025-10-09

关于做好2025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报送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并应当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第四条之规定。

二、报送方式和要求

县级社会组织将相关材料报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市级社会组织将相关材料报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核汇总,省级社会组织将相关材料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审核汇总。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将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电子版同步发送给陈强)。由省民政厅审核汇总省本级及各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省民政厅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对照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予以公布。

各级民政部门严格对照《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第四条所列规定的条件,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级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报送内容、时间及注意事项

(一)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填报《2025年度-2027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见附件1、2)。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5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填报《2026年度-202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见附件3、4)。

(三)经审计的2023年度、2024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如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含有专项信息报告内容的可直接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闽财税〔2020〕19号文件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四)各社会组织应根据通知要求,准确选择填报的附件。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闽财税〔2020〕19号文件要求的视同无效申报,不予审核。

省民政厅接收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级社会组织材料报送时间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0日。

联系人:陈强,联系电话:13705975963。邮寄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706室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附件: 1.《2025年度-2027年度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

2.《2025年度-2027年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

3.《2026年度-2028年度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

4.《2026年度-2028年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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